我要辦理結婚登記,需要帶什麼證件?

結婚一定要有結婚證書嗎? (一)97年5月22日以前結婚者: 請帶男女雙方戶口名簿、國民身分證、私章(或簽名)、結婚證書,身分證上照片如逾2年,另附符合內政部規格最近2年內拍攝之彩色相片1張(但本人親自申請,經戶政事務所核對人貌相符者,得免繳交相片),可由結婚當事人之一方申辦。 另一方若要戶籍遷徙而無法至所申辦,須備(遷入、換證)委託書。結婚必須有公開儀式,二人以上證人;結婚人雙方及證人二人(須出示身分證)一同到戶籍地戶政所辦理結婚登記,可免提結婚證書。

(二)97年5月23日以後結婚者:

請帶男女雙方戶口名簿、國民身分證、私章(或簽名)、結婚書約,身分證上照片如逾2年,另附符合內政部規格最近2年內拍攝之彩色相片1張,結婚當事人雙方親自到戶政事務所申辦。結婚書約應載明結婚當事人及2名證人個人基本資料(如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身分證統一號碼、住址)。

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

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,得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,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,並指定結婚登記日。

相關文章推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