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二)97年5月23日以後結婚者: 請帶男女雙方戶口名簿、國民身分證、私章(或簽名)、結婚書約,身分證上照片如逾2年,另附符合內政部規格最近2年內拍攝之彩色相片1張,結婚當事人雙方親自到戶政事務所申辦。結婚書約應載明結婚當事人及2名證人個人基本資料(如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身分證統一號碼、住址)。 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 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,得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,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,並指定結婚登記日。